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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第8條前段規定不得分割交付之限制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0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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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前段之規定,在未繳清遺產稅前,而將遺產予以分割、交付或移轉之處分者,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處分,如係遵照被繼承人生前意思,遺贈同法第16條第1、2、3各款規定機關團體之財產,而於死後始行交付,並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因不計入遺產總額,並無逃避應納遺產稅之意圖或可能,可免移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