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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由政府機關等不得分配盈餘之組織投資成立之營利事業免申報未分配盈餘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5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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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係百分之百由左列之機關、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一)各級政府機關。(二)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三)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