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之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
所有權
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