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19: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併後存續事業應將本身與消滅事業之未分配盈餘分開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51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由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與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在合併前係屬分別獨立之營利事業,故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消滅之營利事業上開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自應與其本身之未分配盈餘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