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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併後存續事業應將本身與消滅事業之未分配盈餘分開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51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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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由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與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在合併前係屬分別獨立之營利事業,故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消滅之營利事業上開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自應與其本身之未分配盈餘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