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以己地生產且收入全歸農民者免課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18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關於農業產銷班銷售農產品,應否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乙案。說明:二、由農民組成並向各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農業產銷班,銷售農民利用自己之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穫之農產品,如其收入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農民,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6條及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修正意旨,應免徵營業稅,並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至其有非屬上開情形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