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被繼承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於生前移轉予第三人,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移轉予繼承人,案經查獲系爭農地之移轉無買賣事實,其遺產稅究如何核處乙案,請參照本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查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暨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可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故農地所有權人於死亡前將免徵遺產稅之農地,贈與繼承人者,其贈與行為,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前經本部88年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釋在案。本案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雖透過第三人假藉「買賣」名義達成,惟該買賣既經查核認定屬虛偽,實質上應與贈與無異,從而本案請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