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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8 15: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變更會計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如何適用會計年度申報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23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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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4項(編者註:現行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