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變更會計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如何適用會計年度申報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23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4項(編者註:現行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