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29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死亡前
3
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
2
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
10
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