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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後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693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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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既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之贈與而未經核課贈與稅者,即應先行就該贈與事實開徵贈與稅,再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計課遺產稅。該項贈與稅款並准適用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除。又此類贈與,依前揭法條規定,已贈與之財產既經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且核課之贈與稅得直接扣抵應納之遺產稅額,則此類贈與核課之贈與稅,於贈與財產併課遺產稅時,其性質與核課之遺產稅無異,故尚未繳納者,亦與核課之遺產稅同,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