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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開始前2年內有應以贈與論之財產應通知繼承人限期補報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824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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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稽徵機關查知被繼承人生前有移轉財產之事實,應以贈與論而未曾報繳贈與稅者,其應補繳之贈與稅,應依本部
76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第
7571716
號函規定,向繼承人通知限期補報(編者註: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如該財產屬死亡前
3
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
2
年)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亦應依上述程序通知補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