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土地於死亡前經重劃致面積減少應以死亡時之面積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將土地贈與其配偶及子女,該項贈與財產,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上述之贈與土地,如因重劃之故,致贈與時之面積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面積不等者,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面積為準;但因重劃而減少土地面積,其減少部分,政府如有補償,該補償價額,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至於因贈與行為所繳納之贈與稅,依照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