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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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准更換簽證會計師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46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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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經受託會計師依本部8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01260578號函規定,於12月底前列冊申報後,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