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准更換簽證會計師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46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經受託會計師依本部8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01260578號函規定,於12月底前列冊申報後,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