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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售經乾燥處理之茶籽芝麻黑瓜子等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15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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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銷售經乾燥處理之茶籽、芝麻、黑瓜子等產品,有關營業稅之徵免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營業人銷售經乾燥供榨油用之茶籽,前經本部84/05/29台財稅第841626036號函規定,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在案。三、至銷售乾燥之芝麻、黑瓜子等產品,如非屬具有活力且係供農民種植使用之種子,尚無本部84/02/23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