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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包括無賦土地得先函請地政機關補辦地價及公告現值後再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74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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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包括有「無賦土地」時,應就其他遺產先行核課遺產稅,以便繼承人早日辦理繼承登記,至該無賦土地由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5條)補辦規定地價及公告現值後,再予併入遺產總額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