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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前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1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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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惟此項土地既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先辦繼承登記後再辦移轉登記與買受人,應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其繼承人應負履行交付債務之義務並取得請求未給付土地價款之權利,應准以未給付之價款計入遺產總額並扣除債務後依法計課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