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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75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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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修正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之範圍。說明:二、依據總統84/01/18華總(一)義字第0248號令公布修正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上開所稱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範圍,茲核釋如左:(一)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係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包括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二)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其範圍包括左列情形之一:1.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2.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3.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三、為便利執行,茲再就前開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範圍,列表如附件,以資明確。
附件: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一)農產物:1.糧食作物:稻穀、麥類、雜糧、豆類、油料作物。2.特用作物:甘蔗、茶菁、菸草、纖維作物、蠶桑、藥用作物、飲料作物。3.園藝作物:水果、蔬菜、花卉、香料作物、種子、苗、木。4.其他:牧草、稻 、玉米 、花生 、花粉。(二)林產物:原木(圓木)、竹桿、根株、殘材、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竹葉、灌藤、竹筍、草類、食用菌類。(三)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珊瑚、牛蛙、鱉、鱷、海膽、海參及其種苗、卵。(四)畜產物:豬、牛、羊、馬、鹿、兔、雞、鴨、鵝、火雞、生乳、雞蛋、鴨蛋、鵝蛋、羊毛、鹿茸、牛角、羊角。二、僅經簡單處理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一)農產物:1.稻米加工品:糙米、白米、碎米、穀殼、米糠。2.麥類加工品:麵粉、麩皮。3.穀類、豆類經乾燥、去殼、篩簸以及碾製、磨碎或其生粉。4.蔬菜、水果經冷凍、冷藏者。5.園藝作物之盆栽,但盆栽之容器材料以塑膠、素燒陶土、蛇木、紙、木材為限。(二)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牛蛙、鱉、鱷、海膽、海參及其卵,經去鱗、皮、殼、骨、內臟、或切割後冷凍、冷藏者。(三)畜產物:1.溫體、冷藏、冷凍畜禽屠體肉、分切肉、內臟、雜碎及鬃毛、生毛皮、生羽毛。2.洗選鮮蛋。三、其他:鮮乳、蜂蜜、蜂王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