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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採網際網路申報簽證案件其報告書及附件得於6月底前提出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1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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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採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得於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無須再依本部8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0890453709號函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出。惟非採網路申報之案件,仍應依該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