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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06: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其已納稅捐及利息得自應納稅額內扣抵之金額上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03300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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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其已納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之金額上限,應以贈與財產全部(不分年度)一次併入遺產總額後增加之稅額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