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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營所稅簽證申報准延至6月底前提出簽證報告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60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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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如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其查核簽證報告書因打字、校對、裝訂費時,致未克在5月31日以前提出者,除仍應如期提出申報書並繳納稅款外,得於5月31日前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延至6月30日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但以不超過其代理案件之二分之一為限,並應於封面加註「查核簽證報告書於6月30日以前補送」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