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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得享受藍色申報書獎勵者應依限申報始有其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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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應以依照稅法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始有其適用。說明:二、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逾期申報者,應一律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其可否按書面審核核定,應視該普通申報案件是否適用書面審核核定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