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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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簽證申報之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以前年度之申報仍依法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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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其以前年度(不包括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結算申報案,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仍應依照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