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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簽證申報之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以前年度之申報仍依法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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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其以前年度(不包括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結算申報案,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仍應依照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