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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其遺產價值為0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881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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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查此類房屋,實際上已無法使用,雖前述條例並無更改房屋現值之規定,惟為符實際,其遺產價值應核定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