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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酒廠出產之酒類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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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售金門酒廠出產之酒類,是否適用第8條第1項第16款之規定免稅?
答復:金門、馬祖酒廠生產之酒類,仍屬專賣品(編者註:專賣制度已於91/01/01取消),依照規定價格銷售者,可依第8條第1項第16款之規定免稅。
5.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答復: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6.答復:固定攤販係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10.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小費)應否列入銷售額?
答復:依第16條規定,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