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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人對會計師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無救濟程序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6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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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其所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所得額縱有不同意見,係屬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觀點問題可自行商決,因非對稽徵機關之處分有所異議,自無救濟程序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