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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稅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5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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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法辦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如有必要仍得查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