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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聘為營利事業顧問之會計師仍得為該事業查核簽證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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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經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如受聘擔任營利事業之顧問,尚非不得接受該事業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簽證及申報等業務。說明:二、依照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會計師現受委託人之聘雇,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簽證。至會計師受聘為顧問,並非擔任經常工作,應不受上項規定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