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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基金會義演收入如用以興建養老院等准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1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671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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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財團法人中華表演藝術人員福利基金會舉辦義演之收入,准予免徵營業稅。說明:二、本案該項義演收入,除部分捐贈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癌症基金會、兒童燙傷基金會及心臟病兒童基金會等慈善公益團體外,餘款係用於興建養老院及演藝人員急難救助金,基於其配合政府推行社會福利政策,准予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免徵營業稅。
(本部10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90465453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