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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政府委託代辦業務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53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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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上開規定所稱之「政府」,乃指政府行政機關而言,其屬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包括在內;至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之業務,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
(本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