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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向非會員漁業公司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收入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4714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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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本案漁會向以負責人名義加入漁會為會員之公司所收取之管理費及手續費,除該公司亦為漁會所屬會員(包括贊助會員),可依上開規定准予免徵營業稅者外,依法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