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249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預售屋與乙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案,函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甲公司既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承受,除應留存該
2
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