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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設保留地之權利其債權價額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60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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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不適用本部8877日台財稅第881922762號函規定。前項債權係屬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以之申請抵繳,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如於辦理抵繳時,該債權已轉換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其既係用以替代債權,自仍應予受理並以前述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抵繳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