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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如停電使收銀機開立發票困難者應購買二三聯式發票備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8012506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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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應具備繼續使用8小時以上之設備,如實務上有困難,應另行購買一般二、三聯式統一發票備用,以免於停電時發生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