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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收單之手續費仍請開立發票俾特約商店扣抵銷項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85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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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已申請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如考量讓特約商店辦理進項稅額扣抵者,仍請開立統一發票,俾交付特約商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