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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或合作社收購茶葉售予消費者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5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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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農民團體(包括農會、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等)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農產品,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1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貨源應以屬於農民生產者為限。本案農會或合作社向茶農及茶廠等收購其產製之茶葉,售與一般消費者,並非辦理共同運銷,應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