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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或受政府委託收購農產品出售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32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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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1條規定,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至農會受政府委託收購契作生產之農產品,銷售與廠商,其盈虧均由政府負擔,核屬「政府委託代辦業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亦應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