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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加工廠與酪農訂約如為自購自銷盈虧自負者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64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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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縣農會酪農鮮乳加工廠與酪農簽訂之生乳共同加工運銷合約,非屬共同運銷之範圍,不得免徵營業稅(編者註:生乳、鮮乳自84/03/01起免稅)。說明:二、農民團體向所屬會(社)員收集農產品銷售或加工出售,將所收貨款,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農民,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屬共同運銷之範圍,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1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本案○○縣農會酪農鮮乳工廠與酪農簽訂之共同運銷合約第6條及第7條約定,係屬自購自銷,盈虧責任自負,已非共同運銷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