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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上市股票淨值核算就其持有上市股票於依繼承或贈與日收盤價計算時不預扣證交稅及手續費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28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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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未上市公司股票淨值之核算,就該公司持有之上市公司股票,於依繼承日或贈與日收盤價計算時,不預扣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說明:二、股票為遺產或贈與標的時,其課稅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僅係估定之價值,而非變現或清算價值,故上市或未上市公司股票按收盤價或淨值估定時,均不准預扣出售時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未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依本部7996日台財稅第790201833號函核算淨值時,亦同。另於計算未上市公司之淨值,就該公司持有之土地,於須按繼承日或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時,准予減除可提列之增值稅準備,係因土地增值稅為影響淨值計算之重要因素,故准予扣減,至於該地如出售,因該出售行為所應負擔之其他稅費,與出售前公司淨值之計算無關,亦不准預為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