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未上市公司股票淨值之核算,就該公司持有之上市公司股票,於依繼承日或贈與日收盤價計算時,不預扣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說明:二、股票為遺產或贈與標的時,其課稅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僅係估定之價值,而非變現或清算價值,故上市或未上市公司股票按收盤價或淨值估定時,均不准預扣出售時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未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依本部79年9月6日台財稅第790201833號函核算淨值時,亦同。另於計算未上市公司之淨值,就該公司持有之土地,於須按繼承日或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時,准予減除可提列之增值稅準備,係因土地增值稅為影響淨值計算之重要因素,故准予扣減,至於該地如出售,因該出售行為所應負擔之其他稅費,與出售前公司淨值之計算無關,亦不准預為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