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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上市股票高價低報者仍應取得證據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1345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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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議對於未上市股票之買賣,未查獲高價低報之證據者,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一案,請依稅法規定辦理。說明: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之。故凡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自應按實際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如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第1項已有明定。三、據報對於未上市股票交易涉嫌高價低報,依法進行調查,發生資金流程之證據,難以掌握者,如依報章雜誌刊登之行情價格,逕予調整補稅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徵納雙方滋生爭議。建議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有關協談調整之依據如何,未准具體說明,允應依規定進行調查,並取具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之有關證據,依照規定核定補稅送罰,方為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