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4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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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均應依限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4178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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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訂有明文。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予他人憑證。如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