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均應依限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4178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予他人憑證。如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