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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代收代付業務有關憑證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193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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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託代辦進口,代為支付規費及其他什支等,於收付之間無差額,其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受託人者,得於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之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其所取得之原始憑證,應由受託人(○○公司)依規定列帳處理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