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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委託廣告公司向媒體辦理商品廣告開立發票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94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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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廣告公司向電視公司辦理商品廣告,應依一般銷售勞務處理,即電視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與廣告公司,該廣告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與委託之營業人。至營業人委託廣告公司向雜誌社、報社及廣播電台等其他廣告媒體辦理商品廣告者,其開立憑證方式,自應照上開原則辦理;即雜誌社、報社、廣播電台應開立收據與廣告公司,廣告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與委託之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