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由批發改為零售仍應核定使用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37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經營批發改為零售且每月申報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稽徵機關仍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雖因經營不佳自批發改為零售,且其申報之營業額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擴大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應照主旨辦理並加強監管稽徵,嚴防逃漏。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