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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由批發改為零售仍應核定使用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37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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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經營批發改為零售且每月申報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稽徵機關仍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雖因經營不佳自批發改為零售,且其申報之營業額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擴大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應照主旨辦理並加強監管稽徵,嚴防逃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