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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57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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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法處理。三、又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包作業)應依前項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本案
○○
有限公司承包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房屋新建工程,該公司逾期完工,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