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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不能扣除綜合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8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核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所謂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公司未分配盈餘未實際配發股東前,並不發生個人綜合所得稅問題,故於計算公司未分配盈餘時,不能先行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