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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不能扣除綜合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8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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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所謂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公司未分配盈餘未實際配發股東前,並不發生個人綜合所得稅問題,故於計算公司未分配盈餘時,不能先行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稅。